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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附加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国宝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007号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才可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以下为基本保险责任: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1、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用乘用车2、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3期间4遭受意外伤害5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驾乘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实际给付的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下为可选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用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 (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驾乘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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