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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康乐馨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及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康乐馨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人保健康康乐馨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种:3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7.2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3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7.4专科医生7.5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7.17(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7.18(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与现金价值7.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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