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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附加新惠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百年附加新惠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30年期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5种,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1.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3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4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2.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并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6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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