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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人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和泰人寿[2018]疾病保险005号 和泰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和泰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您的保障权益 1.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想要继续享有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您需要再次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经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1.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经医院(见6.1)的专科医生(见6.2)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3),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再次投保本主险合同,且上一保险期间内无欠交保险费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6.4)发生下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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