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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团体定期寿险2019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成员人数不低于3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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