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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2 续保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百年人寿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百年人寿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百年人寿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百年人寿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百年人寿不接受续保,百年人寿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1.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 1.3.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2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3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百年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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