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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中信保诚人寿[2018]疾病保险 069号 中信保诚「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主险 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2、3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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