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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附加康运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国华人寿[2018]疾病保险106号 国华附加康运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华附加康运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1.1 保险合同构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附加康运成 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3)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首次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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