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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豁免保费2019定期寿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示例.rar
【资料简介】
吉祥人寿附加豁免保费2019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18周岁(释义一)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须为同一人。 一、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三、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五、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六、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 七、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投保人范围:主合同投保人和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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