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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亲恩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条款.rar
【资料简介】
中信保诚「亲恩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款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 1.1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亲恩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款》产品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1.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该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见附录),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恶性肿瘤(见附录)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名词释义) 第(2)项和第(3)项保险责任,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期间 1.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责任 2.1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2) 遗传性疾病(见 8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名词释义); (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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