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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核保规则(17页).ppt
【资料简介】
团险核保规则 目录 团险基础知识 团险重要监管文件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数需符合监管要求或条款规定。最新监管规定最低为3人。《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团体保险概述 释义: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单核保一般规则 投保人数及比例 资格审核 特殊人群 保额设定规则 特殊业务 生调规则 团险核保一般规则(1)-资格审核 中国境内团体投保团体保险,必须符合各类政策及监管规定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属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投保团体保险,且所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投保计划个人业务不能投保团体保险。 如小绿舟系列产品属于个人业务产品,契约形式只能为个单/汇交,不能使用团单。 团险核保一般规则(2)-投保人数及比例 团险业务投保人数及比例应首先满足保监会关于团体投保人数的限制或条款规定,在此基础上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目前我司团体业务产品条款中一般无最低人数限制,团单业务需满足监管要求最低不少于3人。 团体投保人数在8人及以下的应100%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建议不低于75%比例投保,但职业类别3-4类的被保险人数在同类人群中的投保比例应严格控制不低于75%。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 5类以上的,原则上投保人数不低于10人,且投保比例应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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