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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3 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六十四周岁。 1.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6续保及保证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重新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 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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