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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附加全民e保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费率表及条款.rar
【资料简介】
信泰附加全民 e保 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信泰附加全民 e保 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信泰附加全民 e保 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3 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八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对于您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的续保申请,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使用保险情况而拒绝被保险人续保或者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续保保险费。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本保险已停售;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 (3)被保险人身故; (4)主合同终止; (5)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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