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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附加康惠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12页).doc
【资料简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康惠保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因意外伤害1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1.2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2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3的2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不变。 1.1.3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岁4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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