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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附加百万健康两全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信泰保险 [2017]两全保险 040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信泰附加百万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信泰附加百万健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七十五或七十九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同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9.2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9.3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4;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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