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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鑫时代两全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百年鑫时代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鑫时代两全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及保险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期间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天至 60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交费期间(年数) 2+10年,例如,选择交费期间为 5年的,保险期间为 15年。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 5个保单周年日3仍然生存,百年人寿将按累计已交保费的 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1.2.2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 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期满之前(不含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基本保额4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1.2.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2.4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5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累计已交保费的对应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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