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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附加个人特定严重疾病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特定严重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见释义二)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三)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严重疾病(见释义四),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相关的症状(见释义五)或体征(见释义六),即使在等待期后才初次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则不受本项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或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七)事故而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严重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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