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寿险培训>>产品培训>>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众安在线附加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众安在线附加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见释义二)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三)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见释义四),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相关的症状(见释义五)或体征(见释义六),即使在等待期后才初次确诊,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则不受本项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七)事故而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的,则不设等待期。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承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但连续投保的则不受此限;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