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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客户的保障作用(16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法对客户的保障作用 1.自愿订立合同权利 自愿订立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第11条) 2.明确说明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第17条) 一、在签订合同时有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核定赔付时间有规定 (第23条) 2.请求赔付时间有保证 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114条) 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第26条) 二、在理赔时是服务保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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