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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一、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无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二、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及与该特殊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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