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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避税详解(38页).ppt
【资料简介】
遗产税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一条 公 民: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宣告死亡:公民因特殊原因(出走、意外事故、战争等) 致失踪、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后,由其配偶、亲属、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情形。 居 住: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所,包括永久性住所、长期住所和临时住所。 遗 产:公民被确认死亡前拥有所有权并在被确认死亡后所遗留的物质财产。 外 国 人:拥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无国籍人:不拥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一)、对居住在境内公民而言,不论在何时、何地死亡,也不论其遗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交纳遗产税; (二)、对不在境内居住的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论其在何时、何地死亡,只要其死亡时在境内遗有遗产,都应交纳遗产税。 解 读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二条 赠 与 指财产所有权人将其财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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