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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4页).doc
【资料简介】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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