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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销售支持之监管政策(2页).ppt
【资料简介】
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预留政策空间,长期团险也可灵活定价 放宽团体认定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的团险将得到较快发展 特殊情形可免提供投保人名单 及签发凭证 2005年《通知》:未对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灵活性做相应的规定。 2015年《通知》对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2005年《通知》:团体保险的投保人至少为5人,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及以上。 2015年《通知》指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和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特定团体;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2005年《通知》: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2015年《通知》规定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其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并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对于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后,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上述调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备案。” 2005年:《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2015年:《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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