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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36页).ppt
【资料简介】
浅谈保险法 课程大纲 一、保险法与客户 二、保险法与我们 三、保险与《法》 《保险法》和客户到底有多远 案例一: 投保人李某为女儿刘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附加医疗保险。4个月后被保险人刘某因病住院,住院5个月后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投保人李某次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两个月被医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并做手术。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 诚信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二: 赵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第四年,赵某由于失业,暂时没有收入,因此明知须交保险费仍没有按期交。直到保险费已过宽限期60天,赵某仍未交纳。 宽限期后的2个月,赵某被确诊为食道癌,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案例三: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保险责任事项约定了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20年。 合同生效3年后的某一天,刘某在家中突然死亡,家属发现后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事发一周之后,刘某火化。之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的理由为意外身故。但因被保险人家属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且因被保险人已火化,无法查死因,故只能按照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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