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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反超利益与损失(18页).ppt
【资料简介】
基本法反超利益与损失 基本法第五章十六条(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例如下图:A为业务主任,推荐B入司。 一、业务主任 情况一:A晋升意愿强烈,经过半年的发展,A晋升为组经理,则B及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 人员成为A的直辖组成员。 晋升前 晋升后 情况二:B晋升为组经理,而A依然是业务主任,则B推荐人员一、二、三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A,A永久失去B及以下人员的推荐关系。 业务系列经典反超案例 晋升前 晋升后 二、培育类关系 图A 以上图A为例 ,假如资深组经理A经过努力 ,晋升为处经理,则与其有直接推荐关系的B、C,和与A的有培育关系D、E、F共同构成新的营销处。 组经理正常晋升案例 A晋升前 A晋升后,形成新的营销处 假如A管理不善,由于团队指标不达考核 A降为高级组经理或组经理,则A与B、C仍然为直接培育关系,A与D、E、F的培育类关系仍然不变; A连续下降为业务系列或转系列,则A与B、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终止,与D、E、F的间接培育关系也终止;此后无论B、C、D、E、F晋升为处经理还是降为组经理系列,A与他们的关系均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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