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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内容及补偿标准(17页).ppt
【资料简介】
新农合大病保险 相关内容及补偿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一)保障对象与范围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与范围 1.超出《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 2.超出《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 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 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二)补偿标准 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二)补偿标准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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