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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团体保险的春天(18页).ppt
【资料简介】
目 录 一、《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局下发《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文。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团 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同时废止。 目 录 二、“规范”与 “促进”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5人调整为3人;三家之家也可以投保) 取消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75%以上的(含75%)”的限制性要求 延续62号文的“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的要求,但特殊情形除外: 二、“规范”与 “促进”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调整 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对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则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与不超过1年的两种情况而做了审批、备案与报告的不同要求。 二、“规范”与 “促进” 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增加“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对保护被保险人与受托人利益与服务保障至关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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