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寿险培训>>业务员培训>>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专题(43页).ppt
【资料简介】
时间:2015年5月10日——6月10日 范围:全省 要求单位:XX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15年5月10日——6月10日 范围:全省保险系统 要求单位:XX保监局 时间: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范围:XX国寿系统 要求单位:省分公司 省政府、XX保监局、省分公司三级单位从不同侧面布置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广义概念: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续) 狭义概念: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或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高额回报;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 11、教育储备金。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 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14、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 15、利用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 16、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 与非法集资关联的刑法相关条款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 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刑法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