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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2015最新版基本法--私人财务队伍销售管理办法(24页).doc
【资料简介】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财务队伍销售管理办法 (2015版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02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级别与组织架构………………………… 04 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签约、解约与异动处理………………… 04-06 第四章 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06-07 第五章 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标准…………………………… 07-10 第六章 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 10-15 第七章 业务人员的组织归属………………………………… 16 第八章 业务人员的待遇.……………………………………… 16-20 第九章 业务人员的考核.……………………………………… 20-22 第十章 业务人员的福利保障.………………………………… 22-23 第十一章 附则.………………………………………………… 23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财务队伍销售管理办法 (2015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首家总部落户深圳XX合作区的金融公司,将充分发挥XX合作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优势和特色,致力于履行国家赋予XX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的改革创新使命。XX人寿定位为一家稳健发展的创新型人寿保险公司,我们要将其打造成为杰出的保险品牌,并立志发展成为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致力于发展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为保险业务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职涯发展舞台及具有竞争优势的制度保障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务队伍营销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的需要,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标准,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务队伍销售管理办法》(2015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法》。私人财务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基本法》办理。 第二章 业务人员的级别与组织架构 第三条 业务人员职级设定为:助理私人财务顾问、私人财务顾问、私人财务经理、高级私人财务经理、私人财务总监、高级私人财务总监。 第四条 《基本法》中所称“业务人员”是指依《保险法》规定,取得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符合本公司招募条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受公司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销售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 第五条 《基本法》中所称“业务主管”是指私人财务经理、高级私人财务经理、私人财务总监、高级私人财务总监。(高级)私人财务经理所在的营业单位称为“部门”,(高级)私人财务经理与所辖助理私人财务顾问、私人财务顾问形成直接管理关系;(高级)私人财务总监所在的营业单位称为“分区”,(高级)私人财务总监与所辖私人财务经理、高级私人财务经理形成直接管理关系。各级营业单位接受其上级营销单位及相关权责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人员在内的营业单位。 第六条 公司与业务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代理关系。无论公司对业务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业务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七条 业务人员所有权利义务的产生均依托于《保险代理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基本法》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新进业务人员的履历与能力,可以以上述级别中的任一级为起点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新进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成为公司助理私人财务顾问。助理私人财务顾问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同意后,可由助理私人财务顾问逐级晋升至高级私人财务总监。同时,在达到相应级别的维持考核条件时,可享受该级别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签约、解约与异动处理 第九条 代理合同的签订(以下简称“签约”) (一) 签订代理合同时私人财务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1、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秀者经面试通过后可适当放宽;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两个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不能为夫妻关系):直接主管为其第一担保人,另一担保人须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并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 5、无不良嗜好、不良品质或犯罪记录。 (二)私人财务业务人员签约前,应提供下列材料: 1、新进人员入职申请表; 2、业务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四张; 4、符合公司规定的担保书; 5、业务人员健康告知书; 6、提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单位及业务人员在增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就业务人员的职责内容、代理手续费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不得出现工资、薪酬、工号等误导性用语,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未经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书面授权或书面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增员广告; 3、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4、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增员的人员或其他营业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5、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6、对于提供虚假签约资料(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假个人简历等)者,如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究其直接主管的责任。 7、新进人员面试、培训通过后,将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8、业务人员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六个月后,允许二次签约,但 不享受新人津贴;且二次签约在原同一营业单位的须跟回原业务主管;业务人员仅允许签约两次,二次签约前的所有利益均不再接续或计发。 第十条 代理合同的解除(以下简称“解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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