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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八节专题我知女人心(33页).ppt
【资料简介】
我知女人心 ----浅谈女性权益的自我保护 女人是上帝的杰作 生理上脆弱,却比男人寿命长 心理上复杂,却比男人更单纯 收入上不公,却比男人更有钱 女人的四季 女性“自我”的转变 单身 婚后 有小孩 银发期 独立的“我” 支持别人的“我” 奉献的“我” 值得的“我” 大我 小我 无我 二人世界 三个家庭 新时代女性的特征 心胸开阔 坚定与温柔并存 个性独立 活力四射 聪明能干 女性权益风险的来源 我国现行婚姻法之概貌 1980年通过;2001年修订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出台 家庭暴力、子女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 2004年4月出台 彩礼、夫妻债务、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 2011年7月出台 房产权属、亲子关系推定等 婚姻中的财产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有例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审理的“二奶继承案”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买寿险保单的归属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买寿险保单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 1、《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本身,不可被抵债或分割。2、《保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所买寿险保单的归属 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所买保险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属于子女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夫妻离婚后,该财产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以监护人身份代为管理,即使退保,也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的终止 离婚———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死亡———遗产继承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配偶可否对“小三”主张权利? 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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