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销售>>银行保险>>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银保诚信传递爱心铸就基业长青(40页).ppt
【资料简介】
诚信传递爱心 铸就基业长青 诚信 诚信乃立身之本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讲诚信是法律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5条 第131条 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讲诚信是监管形势的使然 保监会 认定指引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 责任追究 2号令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业的立身之本 行业发展的生命线 国寿文化的积淀传承 诚信 自2008年以来,公司持续开展“诚信我为先”为主题的诚信文化建设活动,基本形成了全系统诚信建设长效机制,逐步确立了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销售队伍诚信文化。“诚信我为先”已成为全体销售人员诚信经营的第一联想,更跃升为全行业诚信建设第一认知品牌。 诚信文化促销售 讲诚信是职业安全的必然 客户投诉 制度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销售人员的范围 个险销售 团险销售 银行保险 电话销售 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派遣制——劳务合同 代理制——代理合同 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动合同 严格从业资格。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含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均应取得资格证书,并将参考人员的学历条件从初中提升至大专以上。 明确法律后果。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以对保险公司采取公开披露、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强化执业管理。所有从事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应出示“双证”(资格证和执业证)。 加大违规责任。将管理责任追究集中于销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责任,如保险销售人员出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需承担相应后果。 2号令核心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13条禁令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一)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二)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三)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违规后果—监管处罚 销售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受到中国保监会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警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国寿人险发〔2013〕51号)——为规范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行为,加强销售队伍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了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职业形象规范、业务拓展规范、单证使用规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国寿人险发〔2014〕31号)——银保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记分、扣款、延缓晋升、限制评先表优、解除合同;违规行为的计分周期为连续12个自然月,以处理决定下达月为计算起始月。每个周期的记分上限为12分。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记分标准分为四档:1-3分;4-6分;7-9分;10-12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14〕384号)——对销售人员进行信用评估,实施分级管理以及对销售队伍开展信用品质综合建设等系列工作。 记分 扣款 延缓晋升 限制评先表优 解除合同 违规后果—公司处理 违规后果—赔偿损失 导致保单失效、客户退保的,应收回代理手续费(佣金),并补偿客户办理复效的费用、退保损失。 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消除负面影响。 关于加强银保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发〔2013〕222号)——银保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育具备五项职业道德规范的销售人员,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爱司敬业。 案例 规范产品说明会的风险提示 总公司规定 《关于加强落实《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寿人险个〔2013〕34号) 省分公司规定 《关于转发总公司《关于加强落实<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办发〔2013〕3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发〔2014〕361号) 违规后果—中国保监会监管处罚 7月中旬,上海保监局专门对生命人寿上海公司连下6份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的75场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了专门的监督审查,并就其中29场的违规行为“全国让利”、“终止销售”和承诺报到条款之外的利益,对生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罚款,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