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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宣导(10页).ppt
【资料简介】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宣导 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53)号文 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 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由保监会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课题组,对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开展反向抵押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搜集整理了过去几年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以房养老实践探索的有关做法和经验,组织保险行业就如何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试点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习惯,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二)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开展试点,盘活老年人房产,是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 (四)有利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应对养老形势,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的必然要求。开展试点,有利于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优势,探索行业多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也为行业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空间。 试点保险公司资格条件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 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3.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4.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5.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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