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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介宣传版(18页).ppt
【资料简介】
2014年度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介 (宣传版) 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概述 人身保险新残标特点 新残标实施面临的机遇的与挑战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标准联合发布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发布时间:2013年6月8日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 旧标准: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1999年由中国保监会转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即7级34项) 新残标的适用范围 定义: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即由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评定(商业保险的伤残评定)。 新残标的制定 条目的设置和给付比例不被社会广泛接受 七级34项中规定的赔偿给付条件基本上都是器官和肢体的缺失、功能丧失、显著缺损、显著功能障碍等,受害人广泛认为过于严格,一般损伤不能达到。条目太少,列举之外的损伤不能得到类比赔偿; 社会意外伤害保障性欠缺和意外保险需求的增加 社会在职人员的保障体系普遍存在五险一金,农村人口、流动人口、自由执业人员无社会保障; 针对意外伤害存在巨大的需求; 商业性质的保险保障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购买,被预期更为广泛充分的保障;更好的收入和风险意识,需要更广泛深入的保险产品。 不同赔偿标准标准之间不具备通用认可性 与意外伤害相关的,比如GA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赔偿标准》等广泛被社会使用和认可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理赔纠纷众多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事故中的受害人根据不同标准评定后获得赔偿,与此同时意外险人身保险申请伤残赔偿不能获赔或者不能获得同等级赔偿,理赔纠纷众多,七级34项的科学公正性受到社会普遍质疑。 市场需求的阶段性产物 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概述 人身保险新残标特点 新残标实施面临的机遇的与挑战 新旧残标的总体区别 旧标准 新标准 保障范围显著扩大 局限于肢体、五官只有34项 几乎覆盖全身器官,共281项 保障项目提升8倍 只侧重结构损伤对于真正地残疾状态评估不够科学公正 兼顾结构损失和功能丧失,与目前社会认可度高的道标工标结合更紧密 五官、肢体缺失等 旧残标 新残标 保障范围显著扩大 分类细化、专业性强 旧残标只有一目或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个标准,只有完全失明才够标准,对于视力障碍、低视力等无支持条目 新残标关于眼部的伤残条目从1级到10级均涉及,多达31个条目,细致专业划分了眼部伤残各种状态,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地为客户提供全面保障。 数字化清晰表述避免纠纷 使用“显著障碍”、“极度障碍”等模糊描述给法医鉴定和理赔人评估造成操作困窘 在IQ数值、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视野缺损角度、肌力等级、瘢痕面积肢体长度差别、缺失牙齿数目、骨折肋骨数目等等条目都有明确的数字化描述。专业的定性、定量评价指标。 理赔理算比例清晰合理 理赔操作各有利弊 新残标使用注意点 意外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这是本标准伤残定的体系基础。 标准的条目以列举的形式穷尽,不适用类比的原则 伤残评定的状态有原发性损伤和治疗终结状态两种 原发性损伤有三种情况: 胸廓的结构损伤中,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只要损伤后影像资料等辅助检查资料证实骨折的肋骨数目,即可确定伤残。 另外一种情况,外伤性脑脊液鼻漏、耳漏是颅底骨折的典型临床表现,这条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颅前窝、颅中窝和后窝的颅底穿透性骨折属于该条目的赔偿范围,属于原发性损伤。没有脑脊液漏的,即便有影像资料证实,也不可定残。 烧伤的章节完全按照险种需求开发,以烧伤的即时表现确定。 治疗终结状态: 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是经过临床治疗和充分的功能锻炼后遗留的功能障碍。 新残标使用注意点 伤病参与度——原有伤病剔除、伤病对应关系占比 评残时机 晋级计算—— 3+3+4=? 3+4+4=? 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概述 人身保险新残标特点 新残标实施面临的机遇的与挑战 机遇 满足客户需求,扩展意外险保障面 适当加费,增加保费规模 衍生新的产品 挑战 如何加费,发生率变化 新老标准过渡 新标准条目大量扩展带来的理赔实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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