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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避债功效的四层次理解(12页).ppt
【资料简介】
人寿保险避债功效的 四层次理解 人寿保险避债功效的四层次 合同设计 父债子不还 代位求偿权 专款专用 层次1:合同设计 最优级别: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 在这种合同构架里面,我们会看到保单合同没有夫妻俩的名字,尽管投这份保单的钱是来自于夫妻。这种合同当事人构架是最安全的。 假如说老公是企业的老板,如果他欠了企业的钱,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这种保单是肯定不能动的,资产隔离效果是最好的。 一般级别:被保险人里面有子女,受益人里面也有子女,这两种情况可以规避部分债务,效力属于一般级别。 比如我们在法庭上说一个婚姻案件,这个保险会不会分?一派法官认为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的,不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没有第三人,他可以强行斩断这个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把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另外一派意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有子女,所以这种合同构架不可以动。你可以看到在全中国的法律界会出现两派分歧观点,如果你为客户做这种保单合同构架设计的时候,你要对他有一个风险提示。 最差的方式,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夫妻一方,全都是夫妻一方 这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非常高。 层次2:父债子不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老爸生前欠了钱,死的时候没有还完,儿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必须要继续替老板还债的,这就是中国的古语,叫父债子还。 但是在人寿保险上,是一个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在受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他认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债。所以,这个是人寿保险在合规避债上的第二个功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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