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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解读人寿保险与遗产税(12页).ppt
 


所在类别: 早会经营/早会教案
文件类型: PPT
文件大小: 2596kb
资源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简介】

从法律视角解读人寿保险与遗产税

       随着遗产税开征试点传闻的再起,人寿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避税工具越来越受到有钱人的关注和重视,人寿保险的购买热情似乎被一夜激发。据多家媒体报道,保险公司频频签下天假保单,不少私营业主成为保险公司的“座上宾”,避税成了他们投保的主要动机。武汉有人购买总额高达1亿元人身寿险;深圳市场出现了一张趸缴保费1.03亿元、一张年缴保费2680万元(3年期)的巨额保单……

       人寿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规避遗产税的有效手段,人寿保险到底能为继承人带来多少实惠,或者说遗产税到底有多高?我们不妨先看两个遗产税案例:

      
       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他去世后留下价值逾6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经当地税务部们核定,其继承人需缴纳遗产税119亿元,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12名继承人或“质押股票”,或“借贷”等,千方百计筹足税款并悉数缴纳后才取得了遗产。

      台湾国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霖园关系企业集团核心人物蔡万霖,有“聚财之神”的美名。2004年,蔡万霖去世留下超46亿美元的巨额遗产,按照当地税制,其子女需缴纳超过7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但由于蔡万霖曾购买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最终,其子女缴纳遗产税金额大大降低。
       以上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不难看出,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对于富人来说,已经是一种难以忽视的理想避税手段。
   遗产税是政府对财产所有人因其死亡(含宣告死亡)遗有的财产所征收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收对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国际的通行惯例,遗产税往往是与赠与税同时开征的,以防止财产所有人以赠与的方式的处分财产,我国的《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关于人寿保险的规定在《草案》第五条中有所提及: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的遗产税;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根据这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后因死亡所获得的理赔保险金是不属于应征税的遗产,因此不必进行交税。这就是人寿保险可以进行避税的法律依据。
(一)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可用于缴纳遗产税
 
       人寿保险应该是每个人生前遗产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国遗产税虽然规定各不相同,但主要是针对大量有价实物和固定资产的折价征税。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都首先要缴清税款。我国《草案》第十五条也明确,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缴纳这些税款都需要大量现金,而遗产中的固定资产和有价实物如急于变现,往往会造成损失,或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变现。而人寿保险则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通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即以现金形式给付保险金给受益人。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应制定详细的遗产规划,利用寿险死亡给付的大量现金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或购买遗产中的实物资产。
(二)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可以规避遗产税

      《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但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用以规避遗产税是有条件的,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保单未指定明确的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它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它受益人的情况,保险金则作为遗产处理,应缴纳遗产税。因此,只有在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时,理赔保险金才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三)遗产税可以刺激寿险的需求

       目前仅因为有遗产税开征试点的传闻,就频现大量“天价保单”。可预计,随着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将大大提高寿险的需求,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人寿保险只有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以避税。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上的情况,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征税的,不能用以规避遗产税。
       对于指定受益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收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受收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的任何时间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因此,被继承人应合理利用人寿保险在生前做好自己的遗产规划,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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