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寿险业销售从业人员增员及业内流动自律规约(24页).ppt
【资料简介】
寿险业销售从业人员 增员及业内流动自律规约 概述 内外勤增员规则 营销员签约、离职规则 处罚规则 目录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XX省寿险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树立行业形象,规范寿险销售从业人员增员和业内流动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各寿险公司共同协商,XX省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XX省寿险业销售从业人员增员及业内流动自律规约》(一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XX省区域内开展寿险销售活动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个人代理人、电话销售渠道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 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的销售队伍。尊重销售从业人员的自主择业权,对符合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销售人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 概述 内外勤增员规则 营销员签约、离职规则 处罚规则 目录 增员授权 第四条 被授权增员的销售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最近1年未因欺诈和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增员禁止 第五条 各公司增员不得聘用以下人员 一、未取得离司证明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 2、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的 二、由其他公司培训并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个月的销售人员。 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列入特别关注信息平台,各公司增员过程中不得聘用: 1、连续12个月内转换2家(含)以上公司的; 2、在公司服务期未满6个月就在业内进行流动的; 3、给原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增员禁止 外勤引进名额上限 第七条 公司分支机构接收其他公司分支机构的销售人员: 1、年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分支机构年新增人数的30%; 2、年新增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超过9人; 3、新建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接收其他公司销售人员不超过该分支机构营销人力的50%。 例一 提问:我公司某分支机构2013年新增100人,能接收同业公司的多少营销员? 答:100*30%=30人。 提问:若年新增为29人,能接收同业公司的多少人? 答:9人。 提问:我公司某新筹分支机构自开业一年内有销售人员152名,能接收同业公司的多少人员? 答:152*50%=76。 外勤引进名额上限 第八条 公司分支机构接收同一公司的销售人员: 1、年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该分支机构年新增人数的10%; 2、年新增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销售人员不超过3人; 3、新建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接收同一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人员不超过该分支机构销售人力的30%。 例二 提问:我公司某分支机构引进同业同一公司销售人员30人,该分支机构新增不少于多少? 答:30/10%=300人; 提问:若年新增为29人,能接收同一公司的多少人? 答:3人。 提问:我公司一新筹分支机构自开业一年内有销售人员152名,能接收同一公司的多少人员? 答:152*30%=45人。 内勤及业务主管引进名额上限 第九条 公司与另一公司同一分支机构的1名组训(或相同职级)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后,接收其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遵循以下约定: 1、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10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2、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100—500人之间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3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3、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2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本条所指组训为公司负责组织发展管理和培训的人员;业务主管为销售人员的上一职级且管辖2名(含)以上销售人员的人员。 例三 提问:我公司某分支机构引进一名组训, 其原公司分支机构在职500人,6个月内我公司可以再引进多少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 答:9名; 提问:若原机构100—500人,可再引进多少? 答:2名; 提问:若原机构100一下人,可再引进多少? 答:1名。 增员规范 第十条 各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手续费收入,发布、宣传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2、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公司; 3、以非正当渠道获取同业公司销售人员的非公开资料; 4、利用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5、唆使、暗示被增员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 6、向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销售人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7、招募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时,未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加以明确说明,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8、招募代理制保险销售人员的活动未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9、其他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 若销售人员出现上述行为,有证据表明所属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视同其所属公司的行为。 概述 内外勤增员规则 营销员签约、离职规则 处罚规则 目录 第十一条 公司与销售人员签约时,应明确告知本《规约》的自律要求、入职及离职手续的处理流程: 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服务期从公司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签约告知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递交离职申请时,公司应为其出具回执: 作为收到离职申请的凭证,回执应加盖本公司公章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回执由公司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对于销售人员的离职申请,公司同意离职,应在发出回执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出具公司统一格式的离职证明;不同意离职,应在销售人员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离职申请。 离职规则 概述 内外勤增员规则 营销员签约、离职规则 处罚规则 目录 违约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XX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违约惩戒措施。 各公司可根据本《规约》内容进行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XXX),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将根据举报或者投诉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并按照检查核实结果依据《规约》做出是否惩戒的决定。 违约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公司,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违约惩戒: 1、做出书面检查;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给予违约惩戒1-3万元; 4、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未为已离职销售人员注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XX省保险行业协会经审核可在系统内进行强制注销。 违约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约》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公司,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2、给予违约惩戒2-5万元。 说明 第十七条 《规约》一经实施,各公司即赋予XX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对其增员和受理离职申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十八条 《规约》由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8.15)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