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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31页).ppt
【资料简介】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兼任四个上市公司独立懂事、四个上市公司高级顾问。 遗产税征收国世平 2013年4月 一、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一)遗产税的起源 1、什么是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 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2、遗产税的来龙去脉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二)美国的遗产税 1、美国遗产税的开启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应付世界大战二筹资,其后与赠与税一起统一为财产转移税。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1991年,三级政府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和0.7%。 2、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 美国联邦政府对遗产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超过部分需要征收37%的遗产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则税率高达55%。 3、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 州政府除了内华达州之外,其他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四)德国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目前既开征遗产税也开征赠与税,且适用同一税率,其纳税主体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居民纳税人需就期在境内外继承的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继承或受赠德国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施行超额累进制,并且依据此关系享有不同的免税额待遇。此外,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人赠送的财产要累计课税,以前已交纳赠与税额允许抵免。 (五)意大利遗产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纳税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也分为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六)英国遗产税 英国遗产税起征点最初为14万英镑,随后调高,目前起征点为25.5万英镑,适用税率为40%。对于财产赠与的,七年内需要依据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税率。 英国遗产税具有较多的减免政策,主要分为自动减免、生前赠与的税收减、部分财产转移的减免、商用财产的减免、农业财产的减免及部分已税财产的减免等。比如夫妻间的财产转移享受无限制的自动税收免除,死亡发生在服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致死亡的,死者的遗产享受自动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存英国王室财产的完整性,英国有一部关于王室财产免交遗产税的特殊法律,基于此,2002年,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从她母亲手中完全继承了7000万英镑的遗产,而没有缴纳任何遗产税。 (七)其他国家遗产税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高级人才,将香港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政府于2006年宣布取消遗产税;之后,出于同样的目的,新加坡于2008年宣布取消了本就不高的遗产税。 在近20年,亚太地区已有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1、西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小 西方国家注意的是思想传承 2、东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大 东方国家注重的是身体传承 3、东西方国家认知方面的差异 西方国家企业不愿意要自己孩子接班 东方国家企业必须要自己孩子接班 三、中国提出的遗产税 1、中国最早的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2、遗产税再次进入中央视野 1、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富起来 2、近十年我国大量富豪产生 3、贫富差别开始扩大 4、富二代进入接班时代 5、消除贫富差别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6、如何让富二代再次创业也提了出来 7、通过遗产税来解决这一问题,遗产税再次浮出水面 3、我国遗产税的发展轨迹 1)1994年将遗产税列入开征税种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产在80万以上的,都是遗产税潜在征税对象,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0%。 3)深圳将试点遗产税 2012年11月底,深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张思平在第十届中国改革论坛主旨发言中透露了深圳市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十大改革思路,其中之一就是试点遗产税。 四、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开征条件 (一)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1、要看人均GDP已达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很重 要的指标; 2、要看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水平很 低,那么遗产税的实行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3、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力所占比重是多 少,对其衡量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银行 指标,另一个是基尼系数。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成熟水平 1、中国高收入人群有多少? 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末,我国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突破40万亿,人均储蓄余额接近3万元。此外,中信银行和中央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显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有118.5万,比2006年的36.1万大增228%,可投资资产超过1亿元的人数也从2006年的1万人,增加到3.2万人,这证明了我国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 2、贫富差别在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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