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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14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2]83号),提升保险销售队伍职业化水平,改善保险销售服务质量,根据xx保监局的总体安排,决定在xx市开展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用3年左右时间,改变保险营销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现状,推动销售服务质量明显改善,销售队伍稳定性显著增强,销售队伍素质持续提升,销售职业形象全面改观。用5年左右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化保险销售队伍。 一、总体目标 按照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健康增量、稀释问题存量的总体思路,以提高销售人员市场准入门槛为契机,以强化保险机构管理责任和销售人员分类分级管理为主要手段,率先推动财产险业务销售人员员工化改革,稳步引导人身险业务销售人员员工化改制,全面推进保险销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二、基本思路 (一)提高销售人员准入门槛(二)率先理顺财险销售人员用工关系(三)稳步改革寿险销售人员管理体制(四)严格市场主体准入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销售人员准入门槛 1、提高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 自2013年7月1日开始,xx市申请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拟在乡镇和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为高中(或中专)及以上,相应发放《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区分允许销售的险种类别。 按照保险公司的类别,将保险机构新增销售人员分为财产险公司业务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财险销售人员”)和人身险公司业务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寿险销售人员”),具体内容在执业证书中载明。自2014年开始,禁止新增财险销售人员销售人身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新增寿险销售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后,方可销售财产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一)提高销售人员准入门槛 1、增量财险销售人员全部员工化。财险销售人员的所属保险机构包括财产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机构,暂不包括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人身险公司。 2、存量财险销售人员限期理顺用工关系。 (二)率先理顺财险销售人员用工关系 1、引导新增人员向员工化过渡。自2014年开始,保险机构新增代理制销售人员的,必须实施6个月无责(包括业务规模和增员数量考核责任)底薪制,向行业协会备案。自2016开始,保险机构新增代理制销售人员的,实施无责底薪的标准不得低于试点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行业协会不得为保险机构新增销售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其中,寿险销售人员的所属保险机构包括人身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 (三)稳步改革寿险销售人员管理体制 2、督促保险机构稳定销售队伍。 自2014年开始,严格实施寿险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客户投诉率、队伍稳定性及人均收入等指标,定期评价寿险机构的个险渠道,将寿险机构分为鼓励类、关注类和限制类三个类别。根据分类结果和改进情况,采取行业内通报、对四级机构分类准入、暂缓为该机构新增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向新增销售人员进行从业提示、适时逐步向公众披露等措施,加大扶优限劣的力度,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稳步改革寿险销售人员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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