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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系列-最大诚信原则(上)(11页).ppt
【资料简介】
最大诚信原则(上)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点:告知、保证和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具体而言,是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据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告知也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一)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 告知的内容,保险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各不相同。 (1) 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①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 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③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一)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 告知的内容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 (一)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 告知的形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也不同。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①无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②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可无须告知。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一)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 告知的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 ①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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