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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系列-最大诚信原则(下)(11页).ppt
【资料简介】
最大诚信原则(下) 《最大诚信原则(上)》中,我们学习了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两项内容;一个是原则出现的原因;另一个是原则内容中的“告知”部分。 下面,继续我们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学习。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点:告知、保证和弃权 与禁止反言 (二)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可见,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二)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 保证的形式 (1)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如批单等。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某人确认他从未得过重病,意指他在此事项认定以前与认定时他从未得过重病,但并不涉及今后他是否会患重病。 (二)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 保证的形式 (2)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虽然没有文字规定,但是被保险人应按照习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因此,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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