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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专题:团险监管政策解读(20页).ppt
【资料简介】
团体的定义 团体业务的退保 团体业务的账户管理 团体业务的投保 (名单/明晰权益/协议) 团体业务的给付(受益人/相关手续/趸交趸领) 团体保险产品(保证利率/分红/演示利率) 其他规定 目录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一) 1、《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1)团体保险定义 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解读—— 投保团体人数必须等于或大于5人; 参保条件是可约定的,例如:入司一年以上员工。 投保人资格:法人与非法人;内设机构或合法群众团体;项目部等。(公章、合同专用章、工会章)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二) 2)关于业务经营 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帐户。 解读—— 退保:从哪来回哪去 退休给付、身故给付、残疾给付:个人账户 离职给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已归属个人部分 对于投保单位解散、兼并或改制等情况,需由投保人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可按投保人提供的现有账户办理转账。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三)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解读—— 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可以对条款责任进行细分、说明或针对服务内容的细化等,但不能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改变条款的退保、给付条件和金额。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四)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解读—— 确认方式可以多种,例如投保团体的相关通知、投保团体盖章或签字的证明、相关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或知悉相关事项即可。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五) 3)关于统括保单 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4)关于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1)关于团体保险业务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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