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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保险机会(15页).ppt
【资料简介】
探讨《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保险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高院《婚姻法》解释(三)具体内容 1、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 4、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 5、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 6、一方老人病重可请求分财产 7、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取消 8、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讨论 关于解释(三)中热议部分的看法 共同还贷部分离婚应予补偿 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看法: 1、婚姻生活回归到为爱而结婚的方向,减少社会“嫁富二代”、“娶富小姐”的现象; 2、嫁夫娶妻更注重“潜力股”,婚后财产更有保障 关于解释(三)中热议部分的看法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看法: 1、父母为自己子女置业的归属权更有保障; 2、父母为子女置业的归属权得到法律保障,更意味着父母为子女买保险的归属权也得到法律保障; 3、财富向子女传承浪潮提前出现 解释(三)带来的保险机会 “婚姻定情物”将从房屋、汽车转移到保险上 夫妻互投保险或互为受益人 利用保险进行财富传承既有法律保障也能免税 向财富人士推荐“安享未来”、“金色年华”保险产品,既能保全资产、锁定家庭财富,更能像信托基金方式向子女传承资产 保单比房产更可靠 《婚姻法》规避婚姻风险的作用 提供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保障 ——在中国传统、陈旧的观念中有个特点,容易把女性摆在没有地位的一个认识中,自古就如此,现在虽然好一些了,但未来结婚以后,她的经济地位仍然会决定她的家庭地位。 1.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 针对女孩的面谈逻辑(1/3) 2.孩子在家庭有地位的体现形式 ——如果您女儿每年至少有20万的固定收入,还能不用担心工作,持续不断地领一辈子,那娶了您的女儿就等于娶了个银行,因为那每年领取的一大笔钱,她在家庭中就会受到尊重与爱护,难道这不是您所希望的吗? 针对女孩的面谈逻辑(2/3) 3.《婚姻法》中的个人财产定义 ——最关键的是:这笔钱是受法律保护不被分割的!《婚姻法》P4-5第十七和十八条对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明确的划分,这张保单将是您女儿的婚前财产,任何情况下不会被分割! 针对女孩的面谈逻辑(3/3) 针对男孩的面谈逻辑(1/3) 父母最怕“娶了媳妇丢了儿” 俗话说:“生个儿子不如娶个好儿媳”,但也有老话讲:“娶了媳妇丢了儿”,世事难料应及早准备! 针对男孩的面谈逻辑(2/3) 消除父母担忧的有效方法 针对男孩大多婚后花钱不自由的状况,可以利用保险这个移动资产,让孩子手中有固定持续的现金流,还能一如既往地孝敬父母 针对男孩的面谈逻辑(3/3) 未来婚姻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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