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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带来的理赔服务新变化(28页).ppt
【资料简介】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已经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其修订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宣导主要针对新保险法中与业务伙伴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进行分析。使广大业务伙伴明晰新法的变化在业务层面产生了哪些影响,以达到诚信展业、规范展业,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目的。 新法与业务同仁有哪些密切联系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规范服务要求 规范保险经营、代理人管理 新保险法 规范代理人管理 增加代理人展业五种禁止行为范围 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2、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4、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骗取保险金; 5、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131条) 明确代理人与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构成民事委托代理关系。(第117条,第126条) 强调了保险人对代理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127条) 规范代理人管理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代理人展业五种禁止行为范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明确代理人与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强调了保险人对代理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规范服务要求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17条) 规范服务要求-如实告知义务 要求业务同仁在展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展业,做好投保书的询问,引导客户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除了要求客户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并亲自签名确认外,还需要提供、出示相应的保险条款;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做重点提示,避免客户因不实告知而导致的理赔的不便和不必要的损失。 新法条文 业务员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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