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寿险实务>>基础知识>>正文

 


新保险法带来的理赔服务新变化(28页).ppt
 


所在类别: 寿险实务/基础知识
文件类型: PPT
文件大小: 740kb
资源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简介】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已经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其修订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宣导主要针对新保险法中与业务伙伴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定进行分析。使广大业务伙伴明晰新法的变化在业务层面产生了哪些影响,以达到诚信展业、规范展业,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目的。
新法与业务同仁有哪些密切联系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规范服务要求
规范保险经营、代理人管理

  新保险法
规范代理人管理
增加代理人展业五种禁止行为范围
1、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2、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4、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骗取保险金;
5、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131条)

明确代理人与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构成民事委托代理关系。(第117条,第126条)

强调了保险人对代理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127条)



规范代理人管理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代理人展业五种禁止行为范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明确代理人与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强调了保险人对代理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规范服务要求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17条)
规范服务要求-如实告知义务
要求业务同仁在展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展业,做好投保书的询问,引导客户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除了要求客户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并亲自签名确认外,还需要提供、出示相应的保险条款;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做重点提示,避免客户因不实告知而导致的理赔的不便和不必要的损失。
新法条文
业务员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

...........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二、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付款方式: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咨询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微信咨询: 13625320211      530889602


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与其他同类网站比较优势
      1、价格优势:本站价格经济实惠,多年来一直坚持让利客户;
      2、服务优势:订购本站年卡的,可在本站送卡区域内提供送卡上门、卡到付款的服务,让您免去汇款繁琐;
      3、经营优势:本站属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让您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免除您对其他同类个人网站有随时关闭的担忧,还可提供正规的发票。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本站提醒您在比较其他同类网站时,请注意该网站是否属于公司合法经营的网站。
  本类最新排行

  ·保险基础知识培训之核保中的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1
  ·保险核保基础知识培训(49页).ppt
  ·保险培训之核保的作用资料重点及常见问题解答(13
  ·保险实务培训之健康险核保(16页).ppt
  ·保险基础知识培训之核保的定义及核保核什么(14页
  ·保险培训之高血压核保知识及高血压客户经营(9页)
  ·保险培训之核保的四大考虑因素(14页).ppt
  ·保险培训之临床医学和核保医学及健康异常如何投保(
  ·保险培训之肾结石产生的原因影响及核保处理(9页)
  ·保险培训之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核保(13页).pp
  ·bj.ppt
  ·秒懂核保(10页).ppt
  ·保险理赔之等待期内就诊等待期后确诊重疾怎么赔(1
  ·保险核保知识学习(12页).ppt
  ·保险培训如何办理理赔(18页).ppt
  ·保险公司核保原理财务及医务核保介绍(25页).p

  本类热门排行

  ·瑞鑫计划书自动.XLS
  ·美满一生十二年期自动计划书.XLS
  ·从需求的角度看产品(15页).PPT
  ·保险基础知识(38页).PPT
  ·人身保险学基础(28页).PPT
  ·金彩明天自动计划书.XLS
  ·再谈意外险(10页).PPT
  ·分红保险该如何讲?.PPT
  ·美满一生+康定+补偿医疗A+人寿卡--岩籽.DO
  ·我国养老市场现状分析.PPT
  ·建议书解说的艺术.PPT
  ·金彩明天计划书(自动版).XLS
  ·从需求的角度看产品.PPT
  ·计划书封面.DOC
  ·分析当前的寿险市场环境.PPT
  ·分红保险基础知识.PPT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
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