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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39页).ppt
【资料简介】
幸福双喜盈门 —— 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篇 销售篇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年、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产品解析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产品特色(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保险责任)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产品特色(保险责任) 现金领取 (返还资金直接进入客户账户) 累计升息 (返还资金进入公司特别账户复利计息) 抵交保费 (返还资金用于承担某一保单年度或某阶段 期间所缴保费)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产品所指的“重大疾病”,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工作和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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