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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法律合规问题(23页).ppt
【资料简介】
法律合规部 目 录 销售误导的表现以及应对策略 手续费支出不规范的表现以及应对策略 投保资料存在风险隐患以及应对策略 保险公司与银行代理关系不规范的表现和应对策略 销售人员管理中有待规范之处以及改进措施 目 录 销售误导的表现以及应对策略(吴定富讲话) 表现形式(五类) 应对策略(五点) 具体表现:不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不严格执行投保提示制度,采取回避、隐瞒费用扣除、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方式,对一些重要提示内容故意回避,避重就轻。 被处罚事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美大都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08]26号) 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管规定 销售误导的表现之一 具体表现:擅自印制宣传资料、销售话术上故意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国债、基金等相混淆,套用“本金”、“存入”、“免费赠送保障”等概念,蒙骗客户。 系统内三起违规事例: 云南擅自印制宣传折页被责令整改 山东聊城被处罚 山东临沂被处罚 有关监管规定 销售误导的表现之二 具体表现:将银保产品经营主体模糊化,把银保产品模糊成银行推出的保障型产品,或打出银保“联合推出”、“联合打造”的宣传内容。 监管规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第五条第(二)点:向客户说明报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在宣传内容上不能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 销售误导的表现之三 具体表现:迎合或刺激客户的趋利心理,夸大或承诺银保产品未来不确定的收益 被处罚事例: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销售误导,共被处以45万元的重罚,并停止销售投连险一年,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天津保监局的处罚决定书 监管规定: 销售误导的表现之四 具体表现:利用预定利率、保险保障等要素上的差异,贬低对手,抬高自己。 监管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销售误导的表现之五 加强对银保渠道客户经理、柜面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销售团队品质管理。 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银行网点主管和柜员要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对销售误导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因误导客户和违规操作而导致的客户退保损失,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法律后果,要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积极落实新单业务百分百的回访制度,并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对销售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化解问题。 加强对宣传材料的管理,一律使用总公司印刷或授权省公司印刷的宣传折页,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擅自对宣传材料进行修改或增减。 针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应对策略 目 录 销售误导的表现以及应对策略 手续费支出不规范的表现以及应对策略 投保资料存在风险隐患以及应对策略 保险公司与银行代理关系不规范的表现和应对策略 销售人员管理中有待规范之处以及改进措施 违规支付业务推动费用(辽宁保监局处罚决定、监管规定) 支付较高比率的手续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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