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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客户抄录警示语句的宣导(15页).ppt
【资料简介】
国寿人险苏发(2010)164号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第3号令) 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2009年至今,公司接到客户投诉业务员销售时并未讲解条款,只是一味的让他签名,要求公司和业务人员承担退保损失,此类案件一共有近10件,有部分业务人员受到扣分、补偿客户损失等处理。这些投诉有的是在客服回访时就发生了。可见,仅凭客户的一个签名,无法确认客户当时对条款内容是否认知,也无法判断我们的销售人员是否履行了讲解职责,而由客户抄写警示句则可证明我们销售人员确实已经履行了讲解条款的职责,而非单一的引导客户签名而已。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本产品的特点”:比银行储蓄多一份保障;比基金股票少一份风险;比房产变现更加容易;急用时可以借款,不用时享有保障,时间越长收益越多,既保本又增值。 “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指订立在合同上的保单利益客户是否可以享受到,是不确定的。比如“美满一生”条款中规定客户如果因意外身故可以获赔身故保险金,这是合同为客户提供的保单利益,但这个利益客户是否获得是不确定的。因为客户因意外身故才能享受这个保单利益,如果前提条件不成立,客户直至合同期满都没有身故,则这项保单利益则不会发生,换句话说,公司就不会履行这项保单利益了。这就是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客户:“为什么要我抄这句话?” 业务员:“是这样的,我国的新保险法在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保监会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销售行为,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出台了一个2009年第3号令,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规定我们要跟客户明明白白讲保险,也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就要求每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时和我们的客户共同见证我们的服务。这其实是在考量每个保险销售人员的服务是否到位,客户是否获得了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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