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职业经理人>>政策法规>>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21页).ppt
【资料简介】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款借鉴了欧美“禁止反言”的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也不得据此免担保险责任。 限期理赔不再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避免保险人拖延理赔。保险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