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 宣传企划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条款费率 | 代理人考试| 险种资料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险种资料>>阳光人寿>>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阳光人寿财富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9页).doc
【资料简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财富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投保份数与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保险费的120%,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课件资料
会员卡送卡/网银支付/支付宝/银行汇款
说明: 1、年度会员卡要求提供会员卡送卡上门服务的,需另加10元快递及代收费,如需发票还另加10%发票费用。
>>先免费注册会员 1、送卡上门,卡到付费 2、网银在线支付 3、支付宝支付 4、银行汇款帐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汇款帐户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请注明“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